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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政策依据?

更新时间:2024-05-07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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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政策依据?

回答

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增值税已经及时转出了,但是企业所得税怎么办?是否需要纳税调整补交企业所得税?

这个需要区分情况:

1、若是上述发票没有对应的真实业务发生,当然需要纳税调增;

2、当然也有可能存在真实的进货业务,只是因为各种原因从第三方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可以及时补开换开发票,从而做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再就是也有可能在补开过程中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凭借三种资料做到税前扣除,包括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参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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