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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更新时间:2024-05-07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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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合伙人实缴比例、平均分配的顺序,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比例。作为合伙企业主体来说,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应按合伙人类型不同,自然人交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及其他组织交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合伙企业账面留存的利润没有作出实际分配,在实务层面,也会认定为视同分配,合伙人计算交纳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由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无法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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